(a)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飛利浦得於商品依適用之國際貿易條件 (INCOTERM )交付後,開立發票予買方收取貨款。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買方應於開立發票日起 30日內付清貨款至飛利浦指定的帳戶或地點。若商品是分批交付,飛利浦得就每批商品之貨款分別開立發票,買方應於各該貨款到期時付款。除飛利浦另有書面同意外,提前付款不享有折扣。除了飛利浦依法得主張之權利及救濟外,所有遲延貨款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年息百分之十八或依法得適用之法定利息,兩者比較較高者,計算遲延利息,最高不超過所適用法律之最高利息限制。
(b)飛利浦雖確認買方之訂單並同意交付商品,但仍得對買方為信用審核。若飛利浦認為買方的財務狀況無法保障其應收貨款債權,飛利浦得要求買方預付全部或部分貨款,或以其他付款方式作為交付商品的條件,並得暫停、延期交貨,或取消任何飛利浦提供之授信,或中止其他賣方義務。
(c)若買方未履行任何到期之付款義務或其他合約義務,直到買方付款前,飛利浦得拒絕交付任何商品,並得暫停、延遲交貨,或取消任何飛利浦提供之授信,或中止其他賣方義務。飛利浦並得主張依合約或法律所得請求之權利及救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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